日期: 2020/3/9
主旨: 三師申報綜所稅 兩個注意
內容:

律師、會計師、醫師等執行業務者,5月所得稅申報季時,應將執業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後的所得額,據以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。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兩大眉角,第一是所列報的執行業務費用,必須與業務直接必要相關;第二則是當實際收入比財政部頒訂收入標準較高者,應以實際收入課稅。

 

經濟日報提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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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謂的執行業務者,是指非基於雇傭關係提供專業性勞務,在受託範圍具有獨立裁量權,例如律師、建築師、醫師等,其執行業務所得在減除成本費用後,併入個人綜所稅申報,在列報執行業務「費用」及「所得」時,分別有眉角。

 

在列報執行業務費用方面,台北國稅局提醒,依據所得稅法規定,必須與業務「直接必要」相關費用,並保存帳簿憑證及相關證明文件,才可列為執行業務的成本費用減除。

常見可列成本費用的項目,像是事務所房租或折舊,業務上使用的器材設備折舊及修理費,或收費提供給顧客的藥品、材料等成本,業務所需雇用人員的薪資、執行業務相關旅費等,其餘項目若無法舉證與業務有關,將會被稽徵機關剔除補稅。

舉例來說,國稅局曾查核某牙醫診所申報案件,共列支旅費54.8萬元及四部汽車租金高達300萬元,旅費中有44萬元僅附上機票存根聯或旅行社代收收據,並未詳載逐日前往地點、訪問對象及內容等,根本無法證明這趟出差與牙醫業務相關;租車費用部分,也無法舉證到底用在何處、與業務有何關聯,最後都一一被國稅局剔除。

在列報收入上,國稅局則提醒,雖財政部每年會頒訂收入標準,然而當國稅局查到實際收入或帳載收入比部頒標準來得高時,仍應以實際收入來課稅。

國稅局舉例,某律師未依法記帳並保存憑證,逕自以財政部頒訂收入標準計算其執行業務收入為12萬元,但國稅局查核發現,實際上該律師收入不只如此,而是達60萬元,最後以實際收入重新核定其所得額及稅額,並補稅加罰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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